海峡两岸联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9日与台湾海峡沟通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协作结构协议》。全文如下:
海峡两岸联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沟通基金会遵从平等互惠、按部就班的准则,达到加强海峡两岸经贸联系的志愿;
两边同意,本着世界交易组织(WTO)底子准则,考虑两边的经济条件,逐渐削减或消除彼此间的交易和出资阻碍,发明公正的交易与出资环境;经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协作结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两边的交易与出资联系,树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开展的协作机制;
二、促进两边货品和服务交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渐树立公正、通明、便当的出资及其保证机制。
两边同意,考虑两边的经济条件,采纳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办法,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沟通与协作:
一、逐渐削减或消除两边之间本质大都货品交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渐削减或消除两边之间包含很多部分的服务交易限制性办法。
一、两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矩的“货品交易前期收成”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收效后六个月内就货品交易协议打开商量,并尽速完结。
(四)非关税办法,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性交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办法(SPS);
(五)交易救助办法,包含世界交易组织《关于施行1994年关税与交易总协议第六条的协议》、《补助与反补助办法协议》、《保证办法协议》规矩的办法及适用于两边之间货品交易的两边保证办法。
三、依据本条归入货品交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当即完结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破例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品交易协议规矩的关税减让许诺的基础上自主加快施行降税。
一、两边同意,在第八条规矩的“服务交易前期收成”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收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交易协议打开商量,并尽速完结。
(一)逐渐削减或消除两边之间包含很多部分的服务交易限制性办法;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交易协议规矩的敞开许诺的基础上自主加快敞开或消除限制性办法。
一、两边同意,在本协议收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打开商量,并尽速达到协议。
一、为强化并扩展本协议的效益,两边同意,加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协作:
(六)研讨两边工业协作布局和要点范畴,推进两边要点项目协作,和谐处理两边工业协作中呈现的问题;
二、两边应尽速针对本条协作事项的详细方案与内容打开洽谈。
一、为加快完结本协议方针,两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施行前期收成方案,前期收成方案将于本协议收效后六个月内开端施行。
(一)两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前期收成产品及降税组织施行降税;但两边各自对其他一切世界交易组织成员遍及适用的非暂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暂时原产地规矩。依据该规矩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暂时交易救助办法,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矩的办法,其间两边保证办法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两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达到的货品交易协议收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暂时原产地规矩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矩的暂时交易救助办法规矩应停止适用。
一、为加快完结本协议方针,两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交易部分施行前期收成方案,前期收成方案应于本协议收效后尽速施行。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交易前期收成部分及敞开办法,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削减或消除施行的限制性办法;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交易部分及敞开办法适用附件五规矩的服务提供者界说;
(三)自两边依据本协议第四条达到的服务交易协议收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矩的服务提供者界说应停止适用;
(四)若因施行服务交易前期收成方案对一方的服务部分形成本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商量,寻求处理方案。
本协议的任何规矩不得解说为阻碍一方采纳或保持与世界交易组织规矩相共同的破例办法。
一、两边应不迟于本协议收效后六个月内就树立恰当的争端处理程序打开商量,并尽速达到协议,以处理任何关于本协议解说、施行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处理协议收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说、施行和适用的争端,应由两边经过洽谈处理,或由依据本协议第十一条建立的“两岸经济协作委员会”以恰当方法加以处理。
一、两边建立“两岸经济协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两边指定的代表组成,担任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含但不限于:
(五)依据本协议第十条规矩,处理任何关于本协议解说、施行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依据本身的需求建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范畴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承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例会,必要时经两边同意可举行暂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务事宜由两边事务主管部分指定的联络人担任联络。
依据本协议所进行的事务联系,应运用两边商定的文书格局。
本协议的附件及依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本协议签署后,两边应各自完结相关程序并以书面告诉另一方。本协议自两边均收到对方告诉后次日起收效。
一、一方停止本协议应以书面告诉另一方。两边应在停止告诉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开端洽谈。如洽谈未能达到共同,则本协议自告诉一方宣布停止告诉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停止。
二、本协议停止后三十日内,两边应就因本协议停止而发生的问题打开洽谈。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两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含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平等效能。
附件五 适用于服务交易前期收成部分及敞开办法的服务提供者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