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标准开展区域性股权商场的告诉》(〔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商场监督办理试行方法》(证监会令第132号)有关法律法规,区域性股权商场运营组织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施行办理并予以公告,一起向证监会存案。到2018年3月底,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其间云南、西藏没有建立区域性股权商场)中有21个区域已按规则要求向我会存案区域性股权商场运营组织状况。详细名单如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标准开展区域性股权商场的告诉》(〔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商场监督办理试行方法》(证监会令第132号)有关法律法规,区域性股权商场运营组织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施行办理并予以公告,一起向证监会存案。自2018年4月27日公示《全国区域性股权商场运营组织存案名单(第一批)》以来,9个区域按规则要求向我会存案区域性股权商场运营组织状况。详细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