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符合以下发行条件: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能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公开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别的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发生变更。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出现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公开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科创板更看重企业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以市值为中心,综合考虑收入、净利润、研发投入、现金流等因素,设置了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红筹企业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二)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5 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三)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迅速增加”上述要求。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据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
(四)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采用第(五)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或申报科创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四)项指标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前款第(三)项指标的要求,研发投入占比应在10%以上。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虽未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指标,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有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基本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发行人应当属于下列行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及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禁止房地产和主要是做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