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提高保险合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会启动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修改工作,起草形成《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规相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准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治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及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第四条【合规文化】保险公司应当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努力培育公司全体保险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公司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倡导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合规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
第五条【集团合规管理】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全集团合规管理的规划、领导和监督,提高集团整体合规管理水平。各成员公司应当贯彻落实集团整体合规管理要求,对自身合规管理负首要责任。
(二)审议批准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
第八条【董事会授权专业委员会履行合规职责】保险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建立健全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立合规管理部门,并为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五)发现公司有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应当履行前款第(三)和第(五)项规定的合规职责,以及保险公司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一条【合规负责人】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
第十二条【合规负责人的任命和解聘】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核准该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合规负责人职责】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四)向总经理、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定期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及其合规人员,对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负责,同时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以合规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利,规定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第十五条【合规独立性】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
(一)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七)组织学习重要监管文件,开展合规培训,推动保险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准则,并向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合规咨询;
(八)审查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的建议;
第十七条【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的权利】保险公司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调取数据、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信息;
(三)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报告路线向总经理、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第十八条【合规人员配备】保险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专职合规人员。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专职合规人员数量不少于本级机构工作人员人数的3%。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人员数量、风险水平等因素配备专职合规人员。省级分公司专职合规人员的数量不少于两名,中心支公司专职合规人员的数量不少于一名。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应当为各部门配备兼职合规人员。兼职合规人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合规管理,并配合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工作。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兼职合规人员的激励机制,促进兼职合规人员履职尽责。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为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配备兼职合规人员。
第十九条【合规人员资质】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应当具有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能力。
第二十条 【三道防线】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参与合规管理,形成合规管理的合力。
第二十一条【第一道防线】 保险公司各部门和业务单位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其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职做好合规管理,兼职合规人员协助负责人进行合规管理。
保险公司各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管控,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第二道防线】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向公司各部门、业务单位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业务单位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三道防线】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的独立审计。
第二十四条【部门交流机制】保险公司应当在合规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之间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结束后,应当将审计情况和结论通报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合规风险的监测情况主动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六条【行为准则】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落实公司的合规政策,并为保险从业人员执行合规政策提供指引。
第二十七条【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监测】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识别、评估和监测以下事项的合规风险:
第二十八条【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合规风险报告的路线,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公司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兼职合规人员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的报告路线,各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上报的路线,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负责人向总经理、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董事会的报告路线。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报告路线涉及的每个人员和机构的职责,明确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方式和频率以及接受报告人直接处理或者向上报告的规范要求。
第三十条【合规调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规负责人、总经理、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在公司内进行各种合规调查。
第三十一条【违规事件举报】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违规事件举报机制,确保每一位保险从业人员都有权利和途径举报违规事件。
第三十二条【合规考核和问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级机构及其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合规考核指标体系】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考核指标体系。合规考核指标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第三十四条【合规培训】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司相关培训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制订合规培训计划,开发有效的合规培训和教育项目,定期组织合规培训工作。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合规培训。保险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合规培训。
第三十五条【合规管理信息系统】 保险公司应当逐步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信息系统,或者通过现有信息系统保证在合规管理工作中能够及时、准确获取公司业务、资金运用、财务、基础管理等合规管理工作所需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分支机构合规管理】 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其合规管理负有首要责任,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公司合规管理制度,落实上级机构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管原则】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监管机构对公司合规的监督和评价】中国保监会定期通过合规报告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支机构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合规报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责任减免】 保险公司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违规后果,落实内部责任追究,完善内部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可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对于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经证明已经履行风险提示、报告或制止职责的,可依法免于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保险组织参照适用。
第四十三条【名词】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为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四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7年9月7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