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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会计师财税分享:案例解说商家开展营销活动的涉税问题

2024-12-28 05:47:32

来源:火狐官方站点

  线年的电商非常火爆,线下,地摊经济也火了,那么实体超市面对激烈的竞争如何生存发展呢?于是花样繁多的营销活动不甘落后。那么,企业这类业务宣传、广告推广活动赠送的礼品或者消耗的商品,是否应该视同销售?小编把共享会计师专家提供咨询服务的相关案例分享给大家。

  2.在超市门口搞转盘活动,每个购买满61.60元的顾客均有机会参加抽奖。客户小美参加了超市的抽奖活动,抽中了价值28元的毛巾一条。

  3.超市的网上超市进行父亲节的促销活动。客户小帅通过超市的APP界面,领到了消费满61.6减6.6的优惠券,实际消费66元,支付59.40元。

  4.超市的微信群经常发布促销活动信息。小英在超市的福利微信群里,在父亲节当天很幸运的抢到超市最佳手气奖,到超市免费领了一条价值20元的纸巾。

  超市定价100元的商品,消费者如果使用该银行的银行卡消费,只需要支付72元,另外的28元是银行补助20元,超市承担8元。客户小唐刷卡买了100元的商品,支付72元。

  1) 超市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来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 “买一赠一”随货赠送的商品不能视同销售,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

  即你买我一件东西同时必须买另一件东西,但这两件东西都会给予折折扣,是先对主商品打折,折扣额用来购买另一件商品,在会计上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所以,客户小美花费188.80元买走奶粉一罐,获赠一包尿片,应注意开具发票时,奶粉和尿片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注明,否则要视同销售征税。按二者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收入。

  解析:对于企业在购物满条件抽奖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3.客户小帅通过超市的APP界面,领到了消费满61.6减6.6的优惠券,实际消费66元,支付59.4元。

  企业在促销中,以购物返券等方式销售货物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解析:对于企业抽奖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二是为了销售商品而进行相关活动,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非为了减少、免除、推迟缴税,不以谋取税收利益为目的;

  三是现场试吃、试用的产品和宣传单就和促销活动消耗的水、电一样,是生产经营活动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且在现场即消耗完毕,属于正常的耗用。

  因此,超市里为了促销,把一些水果、蛋糕免费给顾客品尝,这一部分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作转出处理,相应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对于超市:超市标价100元的商品,总共收取到了72元,超市承担8元,这8元算商业折扣,折扣后商品的价值为92元。

  银行支付了20元,超市应开给银行20元的发票,银行从超市处取得商品的该商品20/92的所有权。

  对于银行:银行支付20元后,实际并未真正取得商品的该部分所有权,而是直接转赠给了消费者。此举是为了鼓励消费者使用本银行的银行卡,属于业务宣传行为,因此,可以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银行在消费者使用本银行银行卡购买货物时,补助20元的行为,是有条件的:使用本银行银行卡消费。

  而消费者刷卡消费,银行有手续费收入,因此银行鼓励刷卡的行为,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以银行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的部分所有权,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必视同销售处理。

  银行从超市处取得商品的部分所有权,银行取得相应的所有权后,又赠送给了消费者,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必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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