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升我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上的水准,推进运营管理专业化,促进园区健康发展,将产业园区打造成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平台,根据我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建立在一块固定地域上的为促进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空间集聚形成的资源集约化配置的企业社区。园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应有10个以上(含10个)同类型法人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配套法人企业、相关服务企业。
第三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是指为园区内入驻公司可以提供各类基本和增值服务的、从事产业园区运营服务的法人企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熟悉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律,具有较强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从业人员拥有相对应的从业资质。
第四条 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产业园区成立或引进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将产业园区真正打造成为中小企业的孵化器和加速器。
第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为我区产业园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管理工作,并提供可选的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资源。
第六条 园区专业化运营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自行成立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二是引进社会化、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三是聘请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做咨询顾问。
第七条 新建或拆除重建的产业园区,鼓励在园区产业规划阶段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园区产业定位、选商引商,待园区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转入运营管理。鼓励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后设立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不能或不愿成立专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园区应引进社会化、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第九条 园区可聘请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做顾问,协助确定产业园区定位和开展招商工作,并就完善园区配套及公共服务方面获取咨询服务。
第十条 支持新设立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品牌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成功经验的专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拓展业务,输出品牌和服务,开展连锁经营。
第十一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承担双重角色,一是作为园区实际经营方,代表园区从事对外活动;二是作为入驻企业的后勤管家,为公司可以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贴身服务。
第十二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承担园区的产业定位和招商、日常管理、信息化建设、对外关系、社会组织建设和安全生产等职责。
第十三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构建相应的服务体系,为入驻公司可以提供物业、后勤、行政等基础服务,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并依据自己实力和资源调动情况为公司可以提供信息交流、商务、金融等个性化增值服务。
第十四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统计并报送园区入驻企业经营、税收等情况,及时掌握园区运营绩效。
第十五条 产业园区成立或引进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半年内,应向区经济促进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拥有园区运营管理权的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一)各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辖区街道办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至区经济促进局。
(二)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来审核,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园区进行现场考察及审核。
第十八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在备案和考核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5年内不得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申报国家、省、市、区级示范园区、特色园区、创新产业园区等的园区一定要有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政府扶持政策第一先考虑具有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园区和园区内企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园区企业优先获得财政资金的股权投资。
第二十二条 支持龙岗区内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在条件成熟时成立园区运营管理协会,搭建沟通与交流平台,通过论坛、讲座、培训等方式营造行业发展氛围,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并实现行业自律。
第二十三条 支持龙岗产业园区成立产业园区联盟,整合园区资源,实现园区差异化发展,促进产业集聚,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探索园区提升、产业升级的路径;引导产业向高端化方向发展。